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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之国内网络管理状态
日期:2018-07-17     来源:宏伟电商     浏览次数:6

网站建设之国内网络管理状态

A.一、我国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题目

 网络管理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有人认为互联网具有“三无”的基本特性,即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制。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强大并成为全球最紧张的基础设施的今天,因为缺乏需要的管制,互联网上开始充斥色情暴力、侵权举动、造谣中伤、虚伪广告等一系列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固及小我健康发展的负面内容。如何对互联网上内容进行有用管制成为我国当局、社会不可忽视的紧张题目。目前来说,各国都有增强网络管理的趋势。我国的网络管理起步并不晚,但存在的题目却许多。

 ()立法滞后,对网络违法犯罪举动的认定缺乏详细规范

 首先,虽然说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互联网纳入法制管理的少数国家之一,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潍坊做网站,在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肯定的进展,但随着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在已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条则已显得滞后,一些关于网络举动的认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少,但都仅仅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即使《刑法》中也只有3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条则(《刑法》分则共351)。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等造孽举动肆意猖獗,正是由于缺乏相干的详细规范和规定,立法紧张滞后。201148日起施行的最新涉及网络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5条第2款规定:“行使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淄博网络公司,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紧张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名誉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撑、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相对而言,该规定也是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犯罪的最过细的标准。但对于网络大量其他非法举动而言,我国尚没有相干详细的规范和规定。再次,我国立法条理偏低,缺乏同一的规划。我国现有的网络法规包括三个条理:处于效力最高级别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颁行政规章及其部属机构颁布的大量法规性文件,大多体现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颁布的层级较高、较同一的法律规范很少。可见,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重要是层级较低的规定与关照情势,互联网立法与管理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管理结果不理想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体例是一种横向的各部门并立的所谓“同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体例。这种管理体系体例最大的好处是理论上可快速有用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资源上风,但在实践中,因为种种缘故原由,存在着部门之间权限不清、管理机构重叠、部门管理职能重叠或空白等题目。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也存在类似的题目。从管理部门看,目前我国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当局机关。如此浩繁的部门管理,看起来在网络管理领域投下了重兵,花费了伟大的人力物力,但管理结果却并不理想。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许多地方出现重叠,分外是在一些新兴的技术和营业上。同时因为各部门的职责不明,仍然有一些领域尚存管理空白,如小我隐私权珍爱、未成年人珍爱等等,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管理结果。我国互联网管理人才匮乏,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的题目,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订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3]因为各部门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强度不一,各自为政,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体系、监管系统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和谐和联动机制,这既增长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监管每每达不到应有用果[4]

 ()网络技术落后,难以及时发现网络违法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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